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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地方法规与民法典高度统一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6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9月29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11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同时废止了《贵州省经纪人管理条例》《贵州省乡镇企业条例》,这是贵州开展民法典涉及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的成果。

  9月29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经纪人管理条例〉〈贵州省乡镇企业条例〉的决定》,废止了2件、修改了11件地方性法规。

 

  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13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或废止。图为会议审议现场。

 

  用“打包”形式修改及废止地方性法规,是贵州开展民法典涉及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的成果。本次常委会集中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是根据国家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涉及民法典的地方性法规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的要求,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中涉及民法典的内容进行全面清理。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2021年2月初,习近平总书记到贵州视察时特别强调推进民法典实施。省委常委会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作出了安排部署。

  记者梳理发现,很多地方性法规通过时间远远早于民法典通过时间,如2003年9月通过的《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2009年9月通过的《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2015年9月通过的《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这些法规在表述和内容上都不同程度存在和民法典不一致的情况。

  开展民法典涉及法规专项清理,推动民法典贯彻实施,成为当务之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立即作出安排部署,今年4月,常委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工作方案》,强调要成立清理专班,抓紧开展民法典清理工作,并对清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按照方案要求,成立了清理工作专班,组织专门力量对涉及民法典相关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191件(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进行认真梳理,开展具体清理工作。根据逐件逐条比对结果,共清理出19件与民法典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法规,并拟出了修改或者废止建议。

  8月1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四次主任会议确定将涉及民法典清理的法规修改和废止的决定案作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议题,决定采用一揽子打包的形式,提出废止和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彰显民法典精神

  “立法机关要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制度体系建设,修改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同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要抓紧清理,及时修改。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依法撤销和纠正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为民法典实施提供完善配套的制度环境。” 9月8日至10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飞跃率队到铜仁市开展民法典执法检查时强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作出相应的修改,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共同指定或者委托捐献执行人。”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明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应地,《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的“尚未取得林权证或者对林权有争议的”修改为“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对林权有争议的”,同时在第一项中增加“林权证”。

  今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的同时,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等法规同时废止。《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删除了原第一条“为了加强合同监督,规范合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力维护了法制统一。

  记者了解到,此次对照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共清理出17件法规的个别或者部分条款需要修改,其中《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今年7月作出修改,余下的16件中,《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10件法规在本次集中清理中合并修改,《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6件法规拟在后续的工作中单独修改。此外,还增加对《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修改。

 

  立法工作与时俱进

  “法者,治之端也”,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社会向前发展,立法工作也应与时俱进。

  《贵州省经纪人管理条例》于1994年出台,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和民法典出台,已明显存在与民法典及相关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形,如第二条所称代理、居间、行纪等行为,民法典总则第七章《代理》、第三编《行纪合同》《中介合同》等章节内容已有更全面的规定,条例主要内容已不符合当前实际。

  《贵州省乡镇企业条例》同样于1994年出台,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完善。一是已形成新的企业形式,二是执法主体职能已经改变。因此,该条例的立法宗旨、执法主体、内容规定均失去了导向引领作用,已经不能适应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要。

  为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了废止《贵州省经纪人管理条例》《贵州省乡镇企业条例》两件法规的决定。

  与此同时,《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贵州省科学技术资金投入管理条例》等6件法规将在后续工作中单独修改。

  以《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为例,该条例是根据物权法和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制定,2011年出台,实施至今已10余年。民法典出台后,由于法典中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了修改完善,对业主自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召开以及职能职责作了部分调整,国务院已对物业管理条例作了修改,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资格限制,完善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功能定位。

  随着上位法的修改和我省物业服务的发展,《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需要作较大修改。在近几年的省人代会上,均有代表提出修改议案或者建议,省人大财经委在办理议案及建议过程中,经过多次调研座谈,已提出修改条例的审议意见。目前该条例的调研起草工作已逐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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