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加强经济工作监督 推动高质量发展
11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决定》,是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要求的具体措施,也是省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最新举措,切实增强人大对经济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根据《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的下列经济工作开展监督:
一是中央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决策和省委部署的贯彻实施;
二是经济方面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关决议、决定的执行;
三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编制、执行、调整;
四是省级国土空间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是重要经济政策、决策、改革的出台和执行;
六是重大项目的安排和建设;
七是经济运行情况;
八是地方金融工作。
《决定》明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七月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决定》明确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监督的重点:
一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应当贯彻中央决策部署、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要求,落实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符合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要求;
二是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度安排;
三是省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包括投资规模、项目执行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
四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说明和解释,提出具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顺利完成。
《决定》还明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七月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经济工作情况和下半年经济工作安排的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