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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为民 法贵护民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3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为人民履职尽责,立人民需要的法,立人民拥护的法,是人大立法工作的永恒主题。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着力解决实际问题。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聚焦民生领域,继续审议了《贵州省慈善条例(草案)》《贵州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等法规草案,通过立法反映人民意愿、体现民生需求,进一步夯实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善法促善行扬正气

善行需要善法来保障。早在2023年11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就对《贵州省慈善条例(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迈出了贵州地方立法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第一步。

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分送各县级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赴遵义市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召开省直有关部门和立法专家论证会。4月26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

近年来,一些重病患者通过网络平台求助筹集医疗费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个人网络求助引起争议的事件屡屡发生,有的网络平台往医院推广,甚至逐个病房引导患者发起筹款,平台从中抽取佣金谋利,影响了慈善事业发展和损害了慈善事业的社会声誉。

对此,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个人求助的网络平台,原条例草案中关于“个人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规定,将“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承担求助信息真实性查验义务”修改为“个人求助信息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有力规避了网络平台求助乱象。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定向捐赠”的受益人规定中,修改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将原来的“不得指定”修改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让法规条文表示更加完善。

“要有组织地解决社会民生领域的一些重大问题,不能停留在‘做好事’层面。建议引导慈善机构在大额医疗补助、养老保险支撑、残疾人保障、婴幼儿重大疾病等方面进行补助。”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秘书长李三旗说。


织密法治保护精神障碍患者防护网

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是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大的民生问题。

为提高贵州精神卫生工作法治化水平,从地方立法高度进行规范十分重要。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首次审议《贵州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并在会后公开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建议、举行立法专家论证会、走进医院进行调研。修改完善后形成了《贵州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


营造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环境,最新修改的条例草案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得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成员”。

原来条例草案中“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评估、预警和干预工作机制,定期评估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对评估筛查结果异常的学生给予重点关注”后面,增加了“开展相应的干预指导并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内容。

强化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参保的精神障碍患者相关诊疗费用按照规定落实基本医疗保障,持续完善医保信息系统,实行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结算,切实减轻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石松江委员认为,精神卫生问题既是民生问题,又是社会问题。各级政府要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何枢委员建议,加大对精神疾病和精神障碍的鉴别力度,加大对重点人群进行心理预防、心理疏导的力度。张涛委员表示,要加强对出院的精神病患者评级管理、与社区做好衔接的规范,以及卫生部门对轻度精神患者准确评级的管理规范。


奏响社区治理“协奏曲”

物业管理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和城市安全社会稳定,是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自2011 年施行以来,对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治理等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物业服务的需求不断提高,物业管理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矛盾。民法典颁布施行后,条例部分规定与民法典有关规定不一致。

“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矛盾纠纷较多,法律关系复杂,条例修订社会关注度高,需要稳妥推进。”省人大财经委相关负责同志认为,对条例进行修改,是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有序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必然选择。

这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关注业主诉求,其中关于“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中,第五项“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后增加“协调处理业主反映的问题”。

适应当前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建设单位新建物业应当按照规划配置车位(库),并按照有关标准为固定停车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者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建成物业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规定逐步改造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物业服务人、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关于维修资金使用,将原来的“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决定授权使用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支出等事项前,应当告知向社区(村)党组织、居(村)居(村)民委员会报告,并听取意见和建议”修改为“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决定授权使用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支出等事项前,应当告知居(村)民委员会,并听取意见和建议”。

值得一提的是,对“可以启动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程序,申请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紧急情况中,增加了“房屋屋顶漏水、外墙渗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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