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法律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二审稿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二审稿24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这样规定进一步突出了法治的保障作用。
2024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随后,法律草案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从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情况看,各方面对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高度认同,对草案充分肯定,普遍认为:草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和举措上升为法律规范,对于全社会稳定预期、振奋信心、凝聚力量,激发民营经济发展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发挥民营经济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中的重要作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尽快审议出台。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企业、社会公众提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建议进一步突出法治的保障作用,充实完善相关内容。对此草案二审稿中增加规定:一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二是,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三是,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增加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情况。有关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
2月24日,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民用航空法是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的基础性法律。现行民用航空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此后曾6次修改过部分条款。
修订草案共15章255条,对现行民用航空法作了较为全面的修改完善,旨在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有序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高质量发展。
明确强化安全保障
在强化民用航空活动安全保障方面,修订草案有针对性地作出了相应规定。
为治理“机闹”行为,修订草案授予机长在特殊情况下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权力,以列举方式对擅自开启航空器应急舱门、在航空器内寻衅滋事以及散布关于民用航空安全的谣言等扰乱民用航空运输秩序的行为作了明确禁止性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民用机场保护,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依法划定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禁止在保护区域内从事影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并明确要求民用机场具备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防范和处置能力,依法配备必要的探测、反制设备。
为强化飞行保障,修订草案规定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民用机场等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实时掌握民用航空器飞行动态;用于空中交通服务的设备应当满足开放运行条件。
修订草案还完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经营性通用航空企业准入条件,确保民用航空运营主体具备相应的安全保障能力。
为强化民用航空安全保卫,修订草案增设专章对民用机场公安机关的安全保卫职责、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制度、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的制定和备案、航空人员等人员的安全背景审查等作了明确规定。
促进低空经济发展
促进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是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
一是明确国家鼓励发展通用航空,加快构建通用航空基础设施网络,培育通用航空市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
二是拓展通用航空业务范围,允许通用航空企业从事部分定期运输业务;整合简化通用航空企业准入审批程序,将现行的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两项行政许可合并为统一的运营许可证;明确对通用航空业务实施分类管理,进一步增强市场活力。
三是促进通用机场发展,在“民用机场”一章中专设“通用机场”一节,对国家统筹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协调发展、省级人民政府因地制宜推进通用机场建设以及组织编制通用机场布局规划等作了规定。
四是保障低空经济发展对空域利用的合理需求,明确划分空域应当兼顾低空经济发展需要。
加强保护旅客权益
修订草案进一步加强对旅客权益的保护。
一是在“公共航空运输”—章中专设“旅客权益保护”一节,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公布其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并明确告知旅客、航班延误或者取消时及时发布信息通告并做好旅客服务工作、旅客个人信息保护、投诉的受理处理和反馈等作了明确规定。
二是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机场等制定民用航空器事故家属援助计划,事故发生后有关方面按照计划做好家属援助工作。
三是统一国内航空运输和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使国内国际航空运输事故中的旅客、货主能够按照相同的标准获得赔偿。
强化国家权益保护
修订草案完善涉外法律关系制度设计。
一是强化与相关国际规则的对接融通。根据我国参加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最新修改情况,明确了电子运输凭证的法律效力,调整了关于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行李货物损失,以及旅客、行李、货物延误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免责事由等制度。参考《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公约》(1952年罗马公约)的最新修改情况,将航空器承担相关责任的时间由发动机启动到关闭修改为所有外部舱门关闭到任一外部舱门开启,加大了对第三人的保护力度。
二是强化对我国国家权益的保护。明确有关涉外关系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4日分组审议拟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充分肯定过去一年常委会的工作,普遍赞成报告稿。大家一致认为,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强化使命担当,扎实履职尽责,各方面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和成效。履行宪法实施和监督职责,修改监督法、监察法等宪法相关法,作出关于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推进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工作,举行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座谈会,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以高质量立法保障和服务改革发展,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增值税法、能源法等一批重要法律,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通过立法修法、作出决定等,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更好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开展监督工作,聚焦财政经济、社会民生、生态环保、监察司法等领域,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和“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监督,首次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完善监督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密切常委会同代表、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高质量做好代表议案建议工作,持续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当好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增强人大对外交往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巩固和深化与外国议会、多边议会组织多层次多渠道多领域交流合作,积极宣介中国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更好服务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按照“四个机关”的定位要求全面推进自身建设,认真学习研读习近平总书记《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强化理论武装,持续改进作风,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
与会同志对修改完善报告稿、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提出了意见建议。大家一致表示,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稳中求进推动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