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观察 | 修改代表法,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发挥作用
3月5日上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鸿忠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代表法是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的基本法律。”根据新华社发布的“代表法修正草案的说明”,现行代表法是1992年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和公布施行的,2009年、2010年、2015年分别作了部分修改。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对规范和保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发挥了重要作用。
说明指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必要与时俱进修改完善代表法,保障和促进人大代表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充分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显著优势。
修改工作遵循了四个原则,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保证人大代表始终站稳政治立场、履行政治责任,保证党的领导全面、系统、整体地落实到国家权力机关履职行权的各方面全过程,确保代表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为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作用,不断丰富国家机关联系代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充分发挥代表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三是充分总结近年来各级人大代表履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代表工作的实践经验,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实事求是,对实践证明可行、确有必要修改的予以修改完善;可改可不改的,一般不作修改。四是遵循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同时与近年来修改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选举法、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做好衔接。
2024年11月初,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代表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同年12月底,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代表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并决定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此次修改增加了“四个机关”的有关规定,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以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己任,做到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而履职尽责。
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明确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原则要求,增加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等相关规定。
此次修改代表法,拓展和深化“两个联系”制度机制。明确国家机关联系代表的原则要求,增加了“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密切同代表的联系”“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增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定期组织代表开展联系人民群众的活动,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等规定。
在完善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的有关规定中,明确“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同时,完善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有关规定以及闭会期间的活动有关规定。
在完善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有关规定中,增加了“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网络平台,为代表依法履职、加强履职学习培训等提供便利和服务”等有关规定。此次修改还进一步完善了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机制。
此外,此次修改还完善了代表履职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完善代表履职情况报告制度,在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的现行规定基础上,增加规定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明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定期组织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并公示代表基本信息和履职信息。(撰稿:人大论坛全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