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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造消防安全“法治之盾”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4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现在进行第二项议程,表决《贵州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已经印发。现在付表决,请按表决器!”

“通过!”

3月27日下午,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贵州省消防条例(修订)》,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消防条例此次修订,将更好地助力加强消防安全,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增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回应群众对消防安全的呼声

消防无小事,关系到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贵州省消防条例》自2011年颁布实施,2020年、2021年先后两次修改。随着消防体制机制改革走向深入,高层建筑、农业农村等领域消防风险持续累积,新技术新材料新业态消防安全问题不断衍生,修改法规以满足全省消防工作需要的呼声很高。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遵义市代表团杨游明等11位代表就提出了修改《贵州省消防条例》的议案。

上位法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2021年两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涉及国家机构改革的名称和消防执法改革有关内容作了相应调整。

因此,省人大常委会此次修订消防条例,是回应群众呼声的为民之举,也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生动实践。

“我们注重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聚焦消防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着力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针对群众广泛关注的电动自行车消防管理、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电气火灾的防范等问题,进行了系统明确的规定,积极回应群众对消防安全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为下一步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李勇说。

《条例》明确了各有关部门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对新兴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行业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行业监管部门。

同时,明确每年十一月九日为全省消防活动日,当月为消防宣传月。消防宣传月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普及、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演练等活动,增强公众自防自救能力。

压紧压实消防安全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条例》设置“消防安全责任”专章,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

比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开展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按照规定组织指导和参与森林、草原、内河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特种灾害事故救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建筑业、物业服务等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条例》还规定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包括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防火巡查,对消防违法行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维护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等。

“《条例》规定有关单位应建立灾害事故救援应急协调机制,增强救援合力,提升响应速度和灾害事故处置能力,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杨全德说。

各有关方面的责任如何落到实处?《条例》在“监督检查”一章中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部门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和期限,确保消防安全。


防患消防事故于未“燃”

4月8日凌晨3时许,贵阳市南明区华玉小区发生一起由电动摩托车引发的火灾,现场火光冲天,令人心悸。贵阳消防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处置,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如何防范“潜伏”在老百姓身边的消防安全事故,关系到千万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立法者念兹在兹的大事。

《条例》在“火灾预防”一章中明确: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按照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无法设置或者改造的,应当加强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停放、充电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

同时,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或者为其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条例》明确禁止影响消防安全的13种行为,其中包括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行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生产经营单位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等。

《条例》还明确,城市更新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公共消防设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满足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

建立一支专业高效的消防队伍十分重要。《条例》在“消防组织”一章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同时,规定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队员工资待遇应当与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风险等相适应,享有社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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