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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和报告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2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进入三审

规范治安案件调解工作

记者  倪  弋

6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此前,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该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明作了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建议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治安案件调解工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调解处理治安案件,应当查明事实,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单位、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规范和保障执法,完善有关处罚程序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补充:将人民警察依照本法出示的“执法证件”明确为“人民警察证”;完善关于扣押的审批手续,并增加规定当场扣押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进一步严格规范适用“一人执法”的情形和条件;进一步明确涉未成年人案件举行听证的情形,并增加规定听证不公开举行、听证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对治安违法记录也应予以封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进入二审

增加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记者  彭  波

6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此前,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该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洪祥作了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介绍了主要修改情况。

围绕规范政府和企业行为、治理“内卷式”竞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建议增加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修改完善治理平台“内卷式”竞争方面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对侵害数据权益、恶意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修订草案作了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对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滥用自身优势地位扰乱公平竞争秩序,修订草案作了规定。有意见提出,相关条款存在被滥用风险,实践中容易影响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建议适当限制其适用范围,聚焦于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同时,将行政处罚机关的层级提高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

此外,修订草案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引导、规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公平竞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提请审议

保障村民依法自治  促进乡村全面振兴

记者  倪  弋

6月24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振武作了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施行以来,在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保障村民自治、维护村民合法权益、发展基层民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农村面貌正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村基层治理实践中积累了一些新的经验做法,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认真总结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治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实践经验,对现行法进行部分修改完善。

修正草案根据实践发展情况,在立法宗旨中增加“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内容;增加规定:村民委员会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中央和地方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增加表彰奖励条款,对在村民自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完善村民委员会组成和职责的规定。修正草案明确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完善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设置,增加下设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人居环境委员会的指引性规定。完善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增加引导村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等职责。依据民法典,增加村民委员会作为特别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细化规定。

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修正草案增加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近亲属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规定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的非户籍人员经村民同意可参加选举。规定每一村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

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修正草案规范村民会议的召开频次,规定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需要,增加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庄规划、建设等乡村建设重要事项、重点帮扶人员和方案”等职权;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将“四议两公开”工作制度法治化;删除已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的具体职能,同时明确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讨论决定有关集体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参照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增加村民委员会组织民主协商制度,规范协商事项、主体、形式和程序以及协商结果的落实。


社会救助法草案提请审议

扩大救助范围 优化审核程序

记者  魏哲哲

6月24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民政部部长陆治原对社会救助法草案作说明。

据介绍,目前,我国以社会保险为主体,包括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制度在内,功能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成。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救助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统筹协调难、救助范围窄、程序繁琐、社会力量参与不够等。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需要制定社会救助法,促进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社会救助法草案共7章76条,包括总则、救助对象和内容、救助程序、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管理和服务、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草案规定,社会救助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社会救助协调机制,明确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与协同合作机制。

草案扩大社会救助范围,强化社会救助兜底功能。在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社会救助对象的基础上,增加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作为社会救助对象。对不同社会救助对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分别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

草案体现社会救助便民惠民,提高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围绕提高救助效率、确保救助便民及时,草案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统一受理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与此同时,草案提出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依法核对社会救助家庭收入、财产等状况;已经被确认为社会救助对象的,确认结果信息在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共享互认。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建设,完善社会救助统计制度,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等服务类社会救助。

草案明确建立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机制,加强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有效衔接和协同,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自愿开展救助帮扶活动,鼓励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完善选举制度  增加协商条款

记者  魏哲哲

6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振武作了说明。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施行以来,对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发展基层民主发挥了重要作用。现行法施行30多年间,我国经历了历史上规模最大、速度最快的城镇化进程,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面貌日新月异,有必要认真总结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治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实践经验,对现行法进行全面修改完善。

修订草案共7章50条。在总则中完善立法宗旨,增加“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基层民主,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内容。明确居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增加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调整居民委员会设立标准,将现行法规定“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设立”,修改为“一般在一千户至三千户的范围内设立,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适当范围内设立”。增加规定中央和地方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工作。

在完善居民委员会组成和职责方面,修订草案明确居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同时,修订草案完善了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任务,增加引导居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服务、指导协助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等职责。

在完善居民委员会选举制度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增设居民选举委员会,明确其组成、产生及职责。适应基层实际情况,增加选民登记的规定,增加公布选民名单的要求。规范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产生方式及条件,规范不同选举方式下的选举程序,完善居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辞职、职务中止、补选制度。

修订草案总结吸收各地经验,着力完善议事协商规则、增强制度实效。根据目前社区规模普遍较大的实际,修订草案降低了提议召集居民会议的法定人数要求,便于居民会议召开;增加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居民代表会议召开。明确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职权;规定需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社区党组织研究讨论。增加居民委员会组织民主协商的专门条款,规范协商事项、主体、协商形式和程序以及协商结果的落实,使群众的诉求表达更加顺畅、更加直接有效。


2024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发布——

以高质量审计监督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记者  齐志明

6月24日,受国务院委托,审计署审计长侯凯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了关于202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报告显示,一年来,审计机关以全力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宏观调控决策部署落实见效为审计主线,立足经济监督定位,聚焦主责主业,深入开展研究型审计,坚决查处重大问题、关键问题、典型问题,更好发挥审计在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中的独特作用和反腐治乱方面的“尖兵”作用,以高质量审计监督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总体上看,审计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落实举措更加系统管用,审计体制改革成效进一步巩固;运用规律性认识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更加主动自觉,审计独特监督作用进一步彰显;审计整改总体格局更加成熟定型,审计整改重大政治责任进一步压实。

在中央财政管理审计方面,2024年,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总量108844.06亿元、支出总量142244.06亿元,赤字33400亿元,与预算持平;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总量15126.64亿元、支出总量14711.77亿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总量2359.42亿元、支出总量2305.2亿元;中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总量3005.6亿元、支出总量2959.73亿元,年末滚存结余85.58亿元。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分配中央预算内投资7000亿元,其中安排中央本级支出1635亿元,对地方转移支付5365亿元,主要投向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等8个领域。

在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方面,审计机关重点审计了42个部门及所属244家单位2024年收到的财政预算拨款6199.57亿元,发现各类问题金额281.46亿元,其中部门本级20.1亿元、占7%,所属单位261.36亿元、占93%。

在重大项目和重大风险审计方面,审计机关重点审计了防洪减灾重点工程、灾后恢复重建和防灾减灾能力提升、“两重”建设和“两新”工作、数据资源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重大项目,重点关注了地方政府债务、金融等重大风险。

在重点民生资金审计方面,审计机关重点审计了教育、养老、高标准农田、惠农补贴等4项资金及相关政策落实情况。

在国有资产管理审计方面,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在部门预算执行、国企国资、金融等审计中,审计机关持续关注企业、金融、行政事业、自然资源资产等4类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在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查处方面,2024年5月以来,审计共发现并移送重大违纪违法问题430多起,涉及1400多人、630多亿元。

本报告反映的是此次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对这些问题,审计署依法征求了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了审计报告、提出了整改要求;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依纪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查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正在积极整改。

审计署有关负责人表示,审计整改总体格局进一步巩固深化,审计“下半篇文章”更加彰显权威高效要求。全面整改已形成分送转办、跟踪督促、汇总报告的工作闭环;专项整改与多个责任部门建立健全贯通协作机制,进一步形成整改合力;重点督办牵头承办部门进一步压实责任,查办力度和反馈时效明显提升。至2025年3月底,针对2023年度审计查出问题已整改问题金额6540多亿元,制定完善规章制度1710多项,追责问责4120多人。

下一步,审计机关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加大对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督促力度,全面整改情况将于年底前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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