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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氵舞阳河流域保护条例》和《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涟江流域保护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关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氵舞阳河流域

  保护条例》和《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涟江流域保护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氵舞阳河流域保护条例》和《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涟江流域保护条例》(以下均简称为《条例》),以及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中有意见提出,通过省级立法的方式对氵舞阳河和涟江全流域进行保护。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该建议十分重视,要求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会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作进一步调研论证后,提交下一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分别赴氵舞阳河和涟江的上游黔南州瓮安县和贵阳市花溪区进行实地调研,并专门召开会议,邀请黔东南和黔南州人大常委会共同对《条例》进行讨论研究,认为,黔东南和黔南州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贵州省河道条例》《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加强对重点河段的保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相关规定。与会同志也提出,虽然氵舞阳河和涟江的上游河段均较短,流域面积都不大,且水质良好,主要河段(氵舞阳河黔东南段占贵州境内主河道总长的75%,涟江黔南州段河道长度占河道总长的77%)和主要污染源集中在黔东南和黔南州境内,但两条河流都存在跨市州的情况,在《条例》中有必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跨行政区域的协作机制,使上下游共同加强对全流域的保护。审议中提出通过省级立法对氵舞阳河和涟江全流域进行保护,这个意见是好的,下一步将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根据调研和论证情况,2019年11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对《条例》进行审议,提出了审议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氵舞阳河流域保护条例》的修改意见:

  1.删除第一条中的“自治州”。

  2.在第三条“支流”后增加“两侧”。

  3.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氵舞阳河流域保护的需要,与相邻地区同级人大常委会建立协同监督机制,促进跨区域联动协调保护机制的实施。”

  4.删除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村民、居民”。

  5.在第二十八条“拆除”前增加“依法”。

  6.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涟江流域保护条例》的修改意见:

  1.第四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第二款内容为:“涟江流域内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涟江流域保护的需要,与相邻地区同级人民政府协商建立共治、共管、共享的跨行政区域联动协调保护机制,协调解决跨行政区域的涟江流域保护重大事项”;第三款内容为:“涟江流域内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涟江流域保护的需要,与相邻地区同级人大常委会建立协同监督机制,促进跨区域联动协调保护机制的实施。”

  2.第八条第三款中的“民事公益诉讼”修改为“公益诉讼”。

  3.第二十八条与第二十九条互换位置。

 

  三、两《条例》的施行日期均明确为“2020年1月1日”。

  此外,对两《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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