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铜仁市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关于《铜仁市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铜仁市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除前款确定的区域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确定并公布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2.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教育、文体广电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监督管理工作。”
3.第十六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心城区生产烟花爆竹。
“在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经批准可以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
4.《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0年1月10日”。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