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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铜仁市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关于《铜仁市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铜仁市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除前款确定的区域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确定并公布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2.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教育、文体广电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监督管理工作。”

  3.第十六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心城区生产烟花爆竹。

  “在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经批准可以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

  4.《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0年1月10日”。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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