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铜仁市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
《铜仁市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9年11月2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温杰
省人大常委会:
铜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10月30日审议通过了《铜仁市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条例》草案起草、论证过程中,法制委、法工委提前介入,并到铜仁市调研,加强指导,提出修改建议。9月20日,法工委协助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11月6日,法工委召开论证会,征求了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11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对《条例》进行审议,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铜仁市为了防治环境污染,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除前款确定的区域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确定并公布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2.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教育、文体广电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监督管理工作。”
3.第十六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心城区生产烟花爆竹。
“在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经批准可以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