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阳市绿化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关于《贵阳市绿化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阳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八条删除第三款。
2.第十条修改为:“除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外,林业主管部门还应当针对森林形态和结构状况,组织实施林相、林分改造,提高森林品质;利用森林资源条件推进森林公园建设,提升森林景观。”
3.第十六条删除“和开发住宅区项目”。
4.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倾倒生活垃圾”。
5.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有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三项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三)有第五项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拆除,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6.第三十四条“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后增加“造成破坏的”。
7.第三十六条删除第二款。
8.《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0年3月1日”。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