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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绿化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

  《贵阳市绿化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9年11月2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温杰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6月26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条例》草案修订、论证过程中,法制委、法工委提前介入,加强指导,提出修改建议。6月19日,法工委协助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11月6日,法工委召开论证会,征求了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11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对《条例》进行审议,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贵阳市为了促进绿化事业发展,结合地方实际修订《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第八条删除第三款。

  2.第十条修改为:“除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外,林业主管部门还应当针对森林形态和结构状况,组织实施林相、林分改造,提高森林品质;利用森林资源条件推进森林公园建设,提升森林景观。”

  3.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有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三项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三)有第五项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拆除,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第三十四条“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后增加“造成破坏的”。

  5.删除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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