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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关于《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修改稿)》

  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除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应当”。

  2.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参加的定期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理内容,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医疗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3.第七条第三项中的“制止”修改为“处置”。

  4.第十三条第二款“应当”前增加“人民团体”。

  5.第十五条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引导、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将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作为对村民、居民进行自我教育的重要内容,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基层自治章程。

  “村(居)民委员会通过走访、巡查等方式,开展反家庭暴力法治宣传教育,发现家庭暴力隐患,及时协调解决。”

  6.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弘扬健康文明的家庭风尚。”

  7.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8.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内容为:“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和妇联等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遭受强迫婚嫁等以暴力行为干涉婚姻自由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保护和帮助。”

  9.原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村(居)民委员会、妇联应当在告诫书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定期查访,回访加害人、受害人,监督加害人是否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并将监督情况记录存档。”

  10.原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未再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届满时将其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11.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内容为:“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和妇联等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2.《条例草案修改稿》中的“妇女联合会”统一修改为“妇联”,“共产主义青年团”统一修改为“共青团”,“残疾人联合会”统一修改为“残联”。

  13.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0年3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草案表决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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