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
《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9年11月2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路良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实施好反家庭暴力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分送各县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赴铜仁市、玉屏自治县、桐梓县、盘州市开展调研;并征求了部分省、市、县、乡镇人大代表的意见;2019年10月28日,组织召开省直有关部门及常委会咨询专家参加的论证会。11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逐条审议,并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1.第二条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家庭暴力预防、处置和救助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2.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对调,原第三款“文化”后增加“新闻出版”。
3.第十八条修改为:“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成立具有民族特点或者地域特色的调解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宣传、调解等工作。”
4.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家庭暴力处置涉及多个单位职责的,由首先接到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不得相互推诿。”
5.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忽视基本生活需要、未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等严重影响其生存和身心健康的”。
6.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受害人”修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7.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除依法处罚外,可以由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未再实施家庭暴力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8.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指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等。”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条例草案修改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