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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松桃苗族自治县松江流域保护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9年5月29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永胜

省人大常委会:

  《松桃苗族自治县松江流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2月27日经松桃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19年2月27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3日,协助松桃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松桃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为做好《条例》的审议工作,委员会于2019年3月25日,邀请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省直相关部门,对《条例》再次进行了论证。

  2019年5月10日,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召开第八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环资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为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减少水环境污染,遏制生态环境的破坏,实现水资源的科学、有效、永续利用,规范河道管理,促进松江流域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的进一步完善,松桃自治县结合实际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符合当地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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