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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以下简称《自治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自治条例》的修订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在第六条“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后增加“,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2.在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依法保护林地、草场”后增加“、湿地”;将第四款修改为:“自治州依法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禁止非法采集。”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内容为:“自治州禁止猎捕、交易、运输和食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动物。”

  3.将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放假2天”修改为“全州公民放假2天”;将第二款“每年农历十月初七为自治州苗年,农历十一月初一为自治州侗年,各放假1天”修改为“每年农历十月初七苗年、农历十一月初一侗年,全州公民各放假1天”;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自治州成立纪念日、苗年或者侗年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同时,将该条调整至第六章,作为第六章最后一条。

  4.《自治条例》施行日期明确为“2020年10月1日”。

  此外,对《自治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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