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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毕节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毕节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条例》中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修改为“规划主管部门”。

  2.将第十六条第六项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删除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园林”二字。

  4.将第二十八条中的“在指定地点取水并按生产用水定额缴纳水费”修改为“在指定地点取水并计量缴费”。

  5.删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6.删除第三十二条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在第三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后增加“逾期不改正的”。

  8.《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0年10月1日”。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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