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起草说明
——2020年7月29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省财政厅厅长晏婉萍
现对《贵州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决定草案》的必要性
2016年7月1日起,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推开。2017年至2019年,我省资源税运行总体平稳,累计征收资源税9736亿元,年均增长521%。资源税对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发挥着重要作用。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资源税法》授权,结合贵州实际,我们起草了《决定草案》,明确了我省资源税具
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决定草案》是贯彻《资源税法》授权事项的法定要求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依法治税要求。
二、起草过程
2019年9月,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共同成立起草小组,召开三次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研究。同时,积极开展资源税目、税率及计征方式等调查研究,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市县两级政府以及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起草形成了《决定草案》。
三、我省资源概况及开采条件、环境保护等情况我省矿产包括能源、金属、非金属、水气四个大类,主要矿产为煤、磷、铝土矿、锑、金、锰、重晶石、石灰岩等。贵州省喀斯特地貌占全省国土面积76%,全省地形西高东低,地质条件复杂,矿产资源开采成本高、难度大。我省坚持“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严格落实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加强矿山整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或造成不可逆后果的,实行生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实现资源开采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总体考虑。一是遵循法定原则,税目税率的确定严格执行《资源税法》规定。二是遵循法定授权原则,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结合我省实际予以确定。三是遵循稳妥审慎原则,对我省已开采资源的税率总体实施平移,并结合实际情况对个别税率、未开采资源税率和计征方式进行合理设置调整。
(二)关于税目。我省现行资源税共设置22个税目及金属矿、非金属矿2个兜底税目。《资源税法》对我国目前所有资源共设置164个税目,按照法定原则及有利于税收征管的要求,我省拟对已探明储量并发放采矿许可证的资源共设置63个税目。
(三)关于税率。《资源税法》规定了固定和幅度两类税率。我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确定的原则与方法为:一是对天然气、页岩气、钼、中重稀土等4个税目实行《资源税法》规定的固定税率。二是其余59个税目分三种情形拟定适用税率:对已开采的31个矿产资源,原则上延续我省现行税率,仅对石灰岩计征方式调整为从量计征后其税率恢复为2016年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前的3元/吨;对未开采的27个矿产资源,参照湖南、云南、广西等周边省份采用法定折中税率的做法,同时考虑优化营商环境,我省原则上按照法定幅度税率的折中税率下浮一定比例确定适用税率;对战略性矿产资源轻稀土采用幅度税率的最高税率,通过税收调节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
(四)关于计征方式。我省资源税计征方式以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鉴于我省石灰岩主要用于生产水泥,企业自产自用无市场价格,因而拟对石灰岩的计征方式由从价计征调整为从量计征,更有利于税务机关征管。其他现行税目的计征方式维持不变,新增税目均实行从价计征。结合各地及企业的建议,为便于征管,明确了粘土、砂石分别按照体积和重量的征收标准。
(五)关于税收减免。除《资源税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税收减免情形外,我省拟确定的资源税减免情形如下:一是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不含责任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能源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认定。纳税人将认定意见提交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复产之日起一年内免征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所涉及矿区或者厂区的资源税,但免征税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的50%。理由:确定一年的免征期,能减轻企业复产至达产期间的负担。同时参照了许多省市给予一年税收优惠期限的做法。二是纳税人开采尾矿的,按照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理由:维持我省现行政策,鼓励资源再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