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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七条第一款中的“指导和监督”修改为“指导”。

  2.第十一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有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在医疗、消费、婚姻家庭、物业服务、交通事故、生态环境等民间纠纷易发、多发领域,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3.第十二条中的“推选或者聘任”修改为“推选”;删除第四款。

  4.第二十二条中的“报酬或者补贴”修改为“补贴”。

  5.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6.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句末增加“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提供便利”。

  7.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指导和帮助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8.第五十七条中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政务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9.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0年11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草案表决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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