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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21 年9 月26 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金安江

省人大常委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于2021 年3 月31 日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条例》起草、审议过程中,省人大民宗委提前介入,加强指导,在黔西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前协助其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并提出修改建议;黔西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根据修改建议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4 月12 日,民宗委收到黔西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报请批准〈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报告》后,于9 月6 日召开论证会,邀请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对《条例》的合法性进行论证。

  9 月10 日,省人大民宗委召开第二十次委员会会议,会同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教科文卫委、农委、环资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委员会认为,《条例》的修订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了与时俱进的原则,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条例》的修订有利于黔西南自治州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巩固和发展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推动自治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议本次常委会议审议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

  关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

  审查要点

  一、主要依据及参考

  (一)法律、法规及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 年3 月11 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 年2 月28 日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 年3 月15 日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 年3 月20 日通过);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 年1 月1日通过);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 年12 月29日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 年12 月28 日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 年4 月24 日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年7 月2 日修);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4 月24 日修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6 月10 日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 年8 月27 日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 年12 月29 日修正);

  14.《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6 月14 日修订);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 年4 月29 日修正);

  16.《殡葬管理条例》(2012 年11 月9 日修订);

  17.《行政区划管理条例》(2017 年11 月22 日通过);

  18.《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 年12 月11 日修订)。

  (二)参考的自治条例、地方性法规及政策文件

  1.《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5.《中共黔西南州委关于制定黔西南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二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6.《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二、审查的主要方面

  (一)关于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容

  《条例》第七条新增加了“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容,主要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部分“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规定以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经审查,未发现合法性问题。

  (二)关于监察委员会

  《条例》在第三章中增加了监察委员会的相关内容,主要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第九条“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内容。经审查,未发现合法性问题。

  (三)关于农历三月初三

  《条例》在第七十一条中增加“三月三”为法定节假日,主要参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定期举办少数民族文艺会演。”第四十条“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举办的州庆、县庆活动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的内容。经审查,未发现合法性问题。

  (四)关于债务管理风险防控机制和考核问责体系

  《条例》在第四十六条中增加“自治机关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严格政府债务举借程序,将政府债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债务管理风险防控机制和考核问责体系”的内容。主要是参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 号)“三、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一)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五、完善配套制度。(二)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把政府性债务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的内容。经审查,未发现合法性问题。

  (五)关于五大战略

  《条例》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了“乡村振兴”“工业强州”“文旅兴州”“教育立州”“城市带动”的内容,主要是参考了《中共黔西南州委关于制定黔西南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二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围绕“两大一高”主基调,突出抓好五个主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工业强州战略、文旅兴州战略、教育立州战略、城市带动战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等内容。经审查,未发现合法性问题。

  (六)关于限制性条款和禁止性条款

  1.《条例》在第八条中禁止了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主要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的规定。经审查,未发现合法性问题。

  2.《条例》在第九条中对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进行了限制,主要是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以及《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三条:“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经审查,未发现合法性问题。

  3.《条例》在第二十条中对自治机关制定的各类中长期规划进行了不得随意更改的限制,主要是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的规定。经审查,未发现合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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