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 年9 月26 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金安江
省人大常委会: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1 年8 月25 日审议通过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条例》起草、审议过程中,省人大民宗委提前介入,加强指导,在黔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前协助其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并提出修改意见;黔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根据修改意见对《条例》进行了修改。8 月26 日省人大民宗委收到黔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报请批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的报告》后,于9 月6 日召开论证会,邀请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对《条例》的合法性进行论证。
9 月10 日,省人大民宗委召开第二十次委员会会议,会同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科教文卫委和常委会法工委重点对《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委员会认为,《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条例》的制定符合自治州实际,及时响应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有利于推动幼儿园整体总量不足、公办幼儿园少、普惠性幼儿园比例低、幼儿园供需矛盾突出等问题的解决,对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等具有重要意义。建议本次常委会议审议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
关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幼儿园规划
建设条例》的审查要点
一、主要依据及参考
(一)宪法、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二)行政法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幼儿园管理条例》
3.《教育督导条例》
(三)部门规章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3.《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5.《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6.《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7.《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
(四)地方性法规
1.《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2.《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
3.《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4.《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5.《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6.《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7.《太原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五)地方政府规章
《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
(六)规范性文件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 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 号)
4.《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
5.《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20〕6 号)
6.《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7.《贵州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
8.《贵州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特色教育强省实施纲要》(2018-2027 年)
9.《贵州省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幼儿园建设规范指导手册(试行)》
10.《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小学幼儿园基本建设工作的意见》(黔教规划发〔2017〕159 号)
11.《贵州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黔教民办发〔2019〕91 号)
12.《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南府发〔2017〕19 号)
(七)行业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
二、审查的主要方面
(一)关于幼儿园规划
1.《条例》第六条对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制定主体作了规定。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参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和《贵州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特色教育强省实施纲要》(2018-2027 年)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未发现合法性问题。
2.《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对城市居民住宅区和农村配建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建设数量及规模作了规定。主要依据了《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和《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参考了《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和《贵州省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幼儿园建设规范指导手册(试行)》的规定。经审查,未发现合法性问题。
(二)关于幼儿园建设
1.《条例》第二十一条对幼儿园建设要求作了规定。主要依据了《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第三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参考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的相关规定。经审查,未发现合法性问题。
2.《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居民住宅区配建幼儿园的竣工验收作了规定。主要依据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参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和《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审查,未发现合法性问题。
3.《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对幼儿园配建要求和配建资料移交作了规定。主要参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经审查,未发现合法性问题。
(三)关于限制性、禁止性规定
1.《条例》第十二条对擅自变更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七条的规定。参考了《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南府发〔2017〕19 号)的规定。经审查,未发现合法性问题。
2.《条例》第十六条对擅自侵占规划预留的幼儿园用地和将其改作他用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主要参考了《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和《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小学幼儿园基本建设工作的意见》(黔教规划发〔2017〕159 号)的规定。经审查,未发现合法性问题。
3.《条例》第十七条对幼儿园的重建要求和标准作了限制性规定。主要参考了《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经审查,未发现合法性问题。
4.《条例》第十八条对未按照规定规划设计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行为作了限制性规定。主要参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和《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经审查,未发现合法性问题。
5.《条例》第二十二条对幼儿园选址要求作了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参考了《贵州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第四条的规定。经审查,未发现合法性问题。
(四)关于法律责任
1.《条例》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未缴纳相应费用的行为,以及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擅自改作他用或侵占预留幼儿园用地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主要依据了《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九条和第三章的规定。参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 号)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的规定和《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审查,未发现合法性问题。
2.《条例》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擅自变更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违规办理用地和规划手续、施工许可手续的行为,以及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主要参考了《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的规定,《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和《太原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经审查,未发现合法性问题。
3.《条例》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和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违反幼儿园选址要求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未发现合法性问题。
4.《条例》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时移交相关资料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主要参考了《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未发现合法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