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9月26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路良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4月30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起草、审议《条例》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加强指导,在《条例》通过前协助其书面征求意见,并提出修改建议;贵阳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修改建议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5月10日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关于报请批准〈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8月19日召开论证会,邀请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对《条例》的合法性进行论证,再次研究提出了初步审查意见。9月6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财经委对《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
关于《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的审查要点
一、主要依据及参考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
6.《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0年9月25日修正);
7.《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2014年9月29日修正);
8.《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12年3月20日通过)。
(二)规章和相关政策文件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0日修正);
2.《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
3.《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国办函〔2012〕211号)。
二、审查的主要方面
(一)关于规划建设
《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五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建设、交通影响评价作了规定。主要依据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六条关于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和交通影响评价的规定。经审查,未发现合法性问题。
(二)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络货物运输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服务企业等规范
《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络货物运输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服务企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企业经营服务等作了规定。主要参考了《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络货物运输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服务企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企业经营服务的规定。经审查,未发现合法性问题。
(三)关于非机动车登记及通行
《条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登记及通行作了规定。主要依据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参考了《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五条关于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的规定。经审查,未发现合法性问题。
(四)关于通行条件规定
《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对通行条件和停车场管理规范作了规定,主要依据了《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参考了《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条例》过程中,征求有关部门、物业的意见,进行专家论证。经审查,未发现合法性问题。
(五)关于通行规定
《条例》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九条对道路通行作了规定。主要依据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和《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条例》过程中,征求有关人大、群众代表的意见,进行专家论证,结合实际作了细化规定。经审查,未发现合法性问题。
(六)关于交通事故处理
《条例》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三条对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以及事故深度调查作了规定。主要依据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参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以及事故深度调查内容的规定。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条例》过程中,征求有关人大、学校、企业代表的意见,进行专家论证,结合实际作了细化规定。经审查,未发现合法性问题。
(七)关于服务管理
《条例》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四条对“路长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交通安全管理主管部门以及道路运输企业等的服务管理职责作了规定。主要依据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条,参考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关于服务管理内容的规定。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条例》过程中,征求有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企业代表的意见,并进行专家论证,结合实际作了细化规定。经审查,未发现合法性问题。
(八)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九条对违反通行管理以及企业违反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主要依据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参考了《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属新设行为新设处罚。经审查,未发现合法性问题。
《条例》第六十条对电动自行车违反相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作了规定。主要依据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条例》过程中,结合实际征求有关人大、行业、群众代表的意见,并进行专家论证。经审查,未发现合法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