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 年9 月27 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路良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对法规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9 月26 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参加,对《修正案草案》进行逐条审议,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1.《修正案草案》第二条中的“各级人民政府”不作修改。
2.《修正案草案》第三条中的“税务”后增加“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删除“其他”,“妇联”后增加“科协”。
3.《修正案草案》第六条中的“符合本条例”修改为“符合法定条件”。
4.《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费用”修改为“经费”。
5.《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第四款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编制、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托育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6.修正案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1 年10 月1 日”。在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修改法规名称,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时,专门对名称不作修改作说明,继续沿用原有名称,为了与国家保持一致,建议对名称不作修改。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充实细化有关生育支持措施、完善相关配套规定等提出了相关意见建议,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做法,本次修改主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让三孩生育政策在我省尽快落地。建议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本条例修改决定施行后,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积极推进有关配套制度建设,推动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各项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不断完善。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提出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为保证法规文本的准确性,《决定草案》通过后,需对法规文本作文字技术处理,建议授权法制委员会作相应修改后公布正式文本。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