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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21年9月26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贺晔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交由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办理后,我委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此前,我委提前介入,积极参与《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论证、修改工作,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成立修改起草小组,先后赴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毕节市、黔南州5个市州8个县(市、区)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全面深入了解有关情况。我委召开第二十一次委员会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修改条例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口问题,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作出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决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明确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实施生育支持措施。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要求,及时启动《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工作,在地方性法规中落实生育三孩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对生育、养育、教育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十分必要。修改后的条例有利于推动我省实现适度生育水平,进一步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修正案草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文本较为成熟,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具体修改意见

  1.《修正案草案》第三条中的“税务”后增加“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删除“其他”。

  2.《修正案草案》第六条中的“公民依法结婚后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修改为“公民依法结婚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

  3.《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前款规定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社会保险予以保障”修改为“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4.《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普惠性托育服务”修改为“普惠托育服务”;第四款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编制、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托育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5.删除《修正案草案》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配套”。

  6.《修正案草案》第十九条修改为“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优先照顾’;删除原第四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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