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经纪人代表管理条例〉〈贵州省乡镇企业条例〉的决定(草案)》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9月27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路良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经纪人管理条例〉〈贵州省乡镇企业条例〉的决定(草案)》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 根据国家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涉及民法典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的要求,对我省涉及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是必要的,大家一致同意将《决定草案》提交本次会议表决。
9月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等部门参加,对《决定草案》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决定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1年10月1日”。
为保证《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11件法规文本的准确性,决定草案通过后,需对有关的法规文本作文字技术处理,建议授权法制委员会作相应修改后公布正式文本。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