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经纪人管理条例〉〈贵州省乡镇企业条例〉的决定(草案)》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1年9月26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李三旗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经纪人管理条例〉〈贵州省乡镇企业条例〉的决定(草案)》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两个决定草案的起草经过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2021年2月初,习近平总书记到贵州视察时特别强调推进民法典实施。2月18日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分工落实方案》,明确省人大常委会机关是推进民法典贯彻实施的责任单位之一。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立即作出安排部署,今年4月,常委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工作方案》,强调要成立清理专班,抓紧开展民法典清理工作,并对清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按照方案要求,成立了清理工作专班,组织专门力量对涉及民法典相关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191件(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进行认真梳理,开展具体清理工作。根据逐件逐条比对结果,共清理出19件与民法典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法规,并拟出了修改或者废止建议;7月21日,法工委组织召开了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厅局参加的民法典清理座谈会,对有关法规的处理意见进行了讨论研究,9月5日法工委再次将清理结果及拟做修改或者废止的处理意见征求了有关专家和厅局意见。
8月1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四次主任会议确定将涉及民法典清理的法规修改和废止的决定案作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议题,决定采用一揽子打包的形式,提出废止和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9月18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五次主任会议审议,形成了关于提请审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经纪人管理条例〉〈贵州省乡镇企业条例〉的决定(草案)》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并决定将该议案提请常委会第二十八会议审议。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拟废止的两件法规
1.关于《贵州省经纪人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1994年出台,对当时确立经纪人的法律地位,规范经纪人的经纪行为,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止和取缔非法的经纪活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和民法典出台,已明显存在与民法典及相关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形,如第二条所称代理、居间、行纪等行为,民法典总则第七章《代理》、第三编《行纪合同》《中介合同》等章节内容已有更全面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经纪人证》的规定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上位法规定;该条例主要内容已不符合当前实际。经征求有关部门和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意见,均建议废止。
2.关于《贵州省乡镇企业条例》
该条例于1994年出台。自实施以来,在推动乡镇企业发展、保护乡镇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乡镇企业行为、繁荣农村经济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完善,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要。一是已形成新的企业形式。国家相继实施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现实中,已形成了新的企业划分形式和标准,乡镇企业通过改制、兼并、重组等形式已转变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实体。二是执法主体职能已经改变。原省乡镇企业局经过机构改革于2009年整合划入省农业委员会,下设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办公室内设农产品加工处;2018年,因机构改革,省农业委员会改为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加工处变更为乡村产业发展处,其主要职责转变为指导农产品加工业、乡村特色产业、农业产业化、休闲农业、农村创业创新发展。因此,该条例的立法宗旨、执法主体、内容规定均失去了导向引领作用,已经不能适应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要,经征求有关部门和省农业农村厅、省司法厅意见,均建议废止。
(二)关于拟修改的18件法规
此次清理,对照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共清理出17件法规的个别或者部分条款需要修改,其中《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于今年7月作了修改,余下的16件中,《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10件法规拟在本次集中清理中合并修改,《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6件法规拟在后续的工作中单独修改。此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就《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有关问题提出研究意见的函,增加对《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修改。
1.关于《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该条例是根据物权法和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制定,2011年出台,实施至今已10余年。民法典出台后,由于法典中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了修改完善,对业主自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召开以及职能职责作了部分调整,国务院已对物业管理条例作了修改,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资格限制,完善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功能定位。随着上位法的修改和我省物业服务的发展,需要对我省条例作较大修改。在近几年的省人代会上,均有代表提出修改议案或者建议,省人大财经委在办理议案及建议过程中,经过多次调研座谈,并与提案代表面对面交流,已提出修改条例的审议意见。目前该条例的调研起草工作已逐步开展,争取进入明年的立法计划。
2.关于《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于1997年出台,《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于2000年出台,两条例实施至今均已20余年。国家土地管理、土地登记、土地流转制度已发生巨大变化。2002年国家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至今已多次修改完善;2007年出台了物权法,2015年出台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已多次修改,2019年作了修订,2020年出台了民法典,对物权制度和土地流转制度作了部分调整,针对我省土地管理实际和相关上位法修改的变化,两条例的有关内容已与有关上位法有较多的不一致,除管理体制外有关土地登记的内容已不再适用,我省土地登记条例和管理条例均需要做较大幅度的修改调整,经与省自然资源厅、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研究讨论,土地管理条例拟重新制定或者修订,目前调研起草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争取列入明年的立法计划,土地登记条例拟在国家不动产登记法出台后在制定我省不动产登记条例时予以废止。
3.关于《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贵州省科学技术资金投入管理条例》
《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于2006年出台,2009年和2013年国家对消保法进行了修正,省市场监管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后已着手进行调研论证,拟进行修改完善,由于今年国务院已将消保法实施条例列入正式立法计划,市场监管部门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出台后再结合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实际适时进行修改。
《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于2001年出台,实施至今已20余年,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做好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目前已作为我省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的立法项目,正在进行调研论证,加快推进修订工作,待时机成熟后争取适时修改。
《贵州省科学技术资金投入管理条例》于1999年出台,在去年机构改革对有关法规清理修改及今年在清理与民法典有关的法规时,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均提出暂时不作修改,因为目前的科技投入体制相较条例出台时已发生巨大变化,条例的整体内容均需作较大幅度调整,甚至可能重新制定条例,待时机成熟时再进行修订或者重新制定。故此次暂不对有关内容作修改。
以上说明,连同两个决定草案文本,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