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铜仁市电动摩托车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铜仁市电动摩托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在第二条中的“通行”后增加“停放”。
2.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城市道路同一方向设有两条以上车道的,在最右侧车道右侧行驶;在城市其他道路或者农村道路的,靠道路右侧行驶”。
3.在第二十一条中的“情节轻微”前增加“电动摩托车驾驶人”。
4.将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中的“处以警告或者”修改为“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
5.《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1年7月1日”。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