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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铜仁市电动摩托车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21年3月24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路良

省人大常委会:

  铜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审议通过了《铜仁市电动摩托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条例》起草、论证过程中,法制委、法工委提前介入,加强指导,提出修改建议,并协助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2021年2月4日,法工委召开论证会,对《条例》的合法性等进行论证。3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条例》进行审议,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铜仁市为了规范电动摩托车管理,维护道路通行秩序,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在第二条中的“通行”后增加“停放”。

  2.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城市道路同一方向设有两条以上车道的,在最右侧车道右侧行驶;在城市其他道路或者农村道路的,靠道路右侧行驶”。

  3.在第二十一条中的“情节轻微”前增加“电动摩托车驾驶人”。

  4.将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中的“处以警告或者”修改为“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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