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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毕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毕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夫妻和睦”修改为“家庭和睦”。

  2.删除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免费”。

  3.将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方或者双方未到法定婚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4.《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1年7月1日”。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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