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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毕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21年3月24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路良

省人大常委会:

  毕节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了《毕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条例》起草、论证过程中,法制委、法工委提前介入,加强指导,提出修改建议,并协助毕节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2021年2月25日,法工委召开论证会,对《条例》的合法性等进行论证。3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对《条例》进行审议,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毕节市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删除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免费”。

  2.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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