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六盘水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六盘水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拟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进行现场踏勘,确定污染源分布情况后制定污染源整治方案。”
2.将第十二条中的“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或者取消的”修改为“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水源枯竭等自然因素确需调整、取消的”。
3.在第十六条第四项后增加“敞养、放养畜禽”。
4.删除第十七条第二项中的“放牧”,并在“垂钓”后增加“捕捞”。
5.在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后增加“采石”,将“生态环境”修改为“自然资源”。
6.将第三十四条中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1年5月1日”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