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六盘水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3月24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温杰
省人大常委会:
六盘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了《六盘水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条例》起草、论证过程中,法制委、法工委提前介入,加强指导,提出修改建议,并协助六盘水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2021年2月25日,法工委召开论证会,对《条例》的合法性等进行论证。3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对《条例》进行审议,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六盘水市为了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对拟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进行现场踏勘,确定污染源分布情况后制定污染源整治方案。”
2将第十二条中的“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或者取消的”修改为“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水源枯竭等自然因素确需调整、取消的”。
3在第十六条第四项后增加“敞养、放养畜禽”。
4删除第十七条第二项中的“放牧”,并在“垂钓”后增加“捕捞”。
5在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后增加“采石”,将“生态环境”修改为“自然资源”。
6将第三十四条中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