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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审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4年5  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贵新  

 

省人大常委会: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4年2月21日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4年2月28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条例》起草工作进行指导。2013年12月13日,委员会协助黔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黔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2014年4月28日,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召开第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以及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黔南自治州明确以“都匀毛尖”作为品牌带动战略,促进全州茶产业发展,符合国家和省提出的政策导向,对加快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具有重要意义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符合黔南自治州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1.将第三十一条中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句修改为“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内容为:“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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