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关于提请审议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实施办法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4年5月15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沈 芹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的倪小兵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实施办法的议案》,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十分重视,多次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国土资源厅进行认真研究,并赴毕节市织金县实地调研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情况,与提议案代表及毕节市人大有关同志座谈,就议案办理情况与代表进行了沟通。4月30日,农委召开委员会会议对议案办理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该议案提出,毕节市是典型的岩溶山区,作为“试验区”,为了保障粮食安全和加快发展提供优质的空间环境,切实保护管理好耕地耕作层,使有限的耕地与非农建设用地成为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依托,在2012年织金县作为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试点县的基础上,经过大量的调研、论证和反复修改,形成了《毕节市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实施办法》草案初稿。
委员会认为,我省耕地资源匮乏,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实行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可以使珍稀的优质耕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是保护耕地、保护生态、保证发展,提高土壤资源利用水平的重要举措,依法保障和规范全省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十分必要。但鉴于这项工作仍在试行阶段,目前尚不具备立法条件,主要理由是:
2012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黔府办发〔2012〕22号文下发了《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试点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至2014年6月30日。由于试点工作尚未结束,剥离利用情况还未全面评估、总结,各地的经验、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也不十分清楚,一些具体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也在探索中。该项工作因未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出台地方性法规可操作性、适用范围等均有待明确。
此外,在黔府办发〔2012〕22号文中对耕作层剥离利用的指标置换、奖励、以质抵量、空间置换等激励机制,至今国土资源部没有明确的意见,也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因此,立法时机尚不成熟。委员会建议:
一是各级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和积极主导这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和目标,建立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共同责任机制,严格落实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制度,确保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二是省国土资源厅要继续牵头,加大力度做好这项工作。要及时总结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管理机制、技术规范、价值指标体系等;要研究多渠道筹措资金,按照“谁用地,谁出资”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耕作层剥离利用保证金缴存制度;科学编制好剥离利用专项规划,统筹好耕作层剥离利用与土地开发整治复垦的有机结合;同时,密切关注国家有关土地政策的动态,为立法规范做好前期基础工作。
三是按照《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建议作为试验区的毕节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先行出台耕地耕作层保护和利用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下步省级立法规范提供参考。
四是省人大农委将继续督促全省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有关工作,加大监督力度,积极开展立法可行性研究论证,待时机成熟时建议列入常委会立法计划。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