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4年5月13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喻培萱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4月25日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按照法定的审议程序,我委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将《条例(草案)》送各市(州)人大教科文卫委、省直有关单位、部分学校广泛征求意见。作为起草小组的成员单位,我委提前介入,积极参与法规草案的起草、修改工作,6次参与法规草案起草论证会,组织有关部门赴湖南、福建等省开展立法调研,派员到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黔南州、黔西南州调研和听取意见。为更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推进民主立法、开门立法,4月29日,我委召开了省政府法制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18个省直有关单位相关同志和贵阳市第六中学、实验小学等6所学校校长、教师、学生代表等30余人参加的座谈会,经梳理汇总,共收到意见建议36条,并予以充分采纳和吸收。5月6日,召开省十二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目前,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已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国家和我省尚无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法规,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后,对事故责任认定、事故处理程序、事故赔偿的范围及标准、赔偿资金的筹措等,都缺乏明确的规定,给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造成很大困难,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一些学校为减少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采取减少学生体育活动、课外活动等消极措施,这必然影响学生的全面发展。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并将我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在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方面行之有效的做法用法规形式固定下来,制定《条例(草案)》是十分必要的。
二、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1.在第二条中的“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前增加“以及”。
2.删去第三条,同时,将其中的“学校举办者、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责任”调整作为第六条第二款。
3.将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产或项目的建设,危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
4.将第十六条第三项中的“国家和省的安全和卫生标准”,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的“国家、省、行业规定的标准”,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统一修改为“国家、行业和省的相关标准”。
5.将第二十条第一句修改为“单位和个人为学校建设校舍以及为学校提供设施、设备、产品、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省的相关标准。”
6.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另有规定外”删去。
7.将第四十七条内容并入第四十六条。
此外,对个别条款文字需作技术规范处理。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