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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4年5  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   钱晓鸣      

 

省人大常委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4年2月21日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4年3月24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条例》起草工作进行指导。2014年1月13日,委员会协助黔西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黔西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2014年4月28日,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召开第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以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加强黔西南自治州的殡葬管理工作,对于推动和促进以集中治丧、集中火化、集中安葬、惠民殡葬等为重点的殡葬改革各项工作,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具有重要意义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符合黔西南自治州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1.将第十三条最后一句修改为:“尊重死者的人格权益,不得非法利用、损毁死者遗体。”

2.删去第十六条中的“、踏青遥祭、经典诵读”几字。

3.将第二十二条中的“殡仪服务机构”修改为“殡葬服务机构”。

    此外,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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