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4年5月13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孔德明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4月25日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按照法定的审议程序,我委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将《修正案(草案)》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及省直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在《修正案(草案)》的调研和修订过程中,我委提前介入,多次听取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会同有关部门学习了其他省市的立法经验,组织到贵阳、毕节等地现场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4月28日我委召开了有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单位和观山湖区碧海社区、云岩区北京路社区等基层工作人员和群众参加的法规论证会。5月6日,召开省十二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要求各地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作出规定,依法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前提下,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条文进行修改,作出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规定,是合乎民意、顺应民心的重大举措,十分必要。《修正案(草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给予审议。
二、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1.将《修正案(草案)》第一项表述为: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独生子女的”。
2.将《修正案(草案)》第二项表述为:删除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3.在《修正案(草案)》第三项“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后增加“流动人口暂住证”修改为“流动人口居住证”。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