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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邮政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45月 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安正康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邮政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于424日交由财经委办理后,我委将《修正案(草案)》分别发往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于5月4日召开论证会听取了省直有关单位、省邮政公司、部分民营快递企业及常委会咨询专家的意见。55日召开财经委员会第12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修正条例的必要性

2011年3月1日《贵州省邮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在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促进我省邮政业发展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国家邮政机构设置、管理体制的改革推进,以及偏远农村地区的邮政普遍服务需求日益突出快递业的高速发展出现新的服务规范要求例》有的内容适应当前和今后的工作要求对《条例》进行及时修正非常必要的。《修正案(草案)》坚持把邮政普遍服务的促进、保障作为重点,规范设置市、州邮政管理部门职责,对加强邮政行业的监管和支持快递企业发展作出具体规定,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邮政业发展。财经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贵州实际,建议本次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具体修改意见

    1.在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一条,内容为:“二、在第四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后增加‘将邮政设施、快递园区布局和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一句,相应删去第九条第三款中‘将邮政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2.在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一条,内容为:“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在农村地区设置村邮站。村邮站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与农村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共建。未设置村邮站的农村地区,由村民委员会明确接收邮件的场所。’,相应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农村地区由村民委员会明确接收邮件的场所。’一句。”

3.将修正案草案第五条修改为:“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实物及电子数据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确保用户使用快递服务的信息安全。’,并在法律责任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内容为:‘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将修正案草案第六条修改为:“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住宅区、较大的商业区、旅游景区等通过设置快件集中服务点、自助服务终端等形式,为快件收寄和投递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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